半路上巧遇朋友,骑着电动三轮车的恒某就热心捎上朋友,结果出了车祸,朋友摔伤致残。昨天,记者从西峡县法院获悉,该院认为此次事故中恒某需要承担60%的责任,因此判决其赔偿10万余元。
去年7月16日,皮某从西峡石门水库上游欲返回县城时,恰逢恒某驾驶机动三轮车经过,因两人熟识,恒某就同意顺路捎皮某回县城。车行至天地岭下坡处,突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皮某多处受伤,住院24天,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皮某构成伤残。双方经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皮某将恒某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36399元。
在法庭上恒某觉得很冤枉,他辩称说,皮某乘坐他的车是免费的,而且当时皮某也知道这是辆老年机动三轮车,而且他也没有驾驶证。在这种情况下,皮某明知恒某的车不适合拉人,且在路面不平的情况下强烈要求乘坐他的车,因此恒某认为皮某在此次事故上应承担主要责任。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皮某乘坐被告恒某的机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皮某人身损害,被告恒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皮某应当知道被告恒某无证驾驶仍乘坐其车,致使自己受伤,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情况,酌定原告与被告对此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以4∶6为宜。判决被告恒某赔偿原告皮某损失109622.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