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放鞭炮成了孩子们最爱的嬉戏玩耍活动,然而由于防范意识不强,家长监护不到位,由此引发的安全隐患令人担忧。近日,西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啤酒瓶里放炮炸伤眼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伤者罗某与赵某、方某责任共担。
去年1月25日下午,年仅10岁的罗某与同村小伙伴赵某一同在一小商店内购买鞭炮,方某看到后和他们一起在路边玩,后又一起到河滩上放鞭炮。三人在河里捡了一个啤酒瓶,并朝啤酒瓶里装了小半瓶沙,将鞭炮插在啤酒瓶的瓶口,点着后将啤酒瓶扔到河里,鞭炮爆炸后玻璃碎片击中罗某左眼,随后罗某被家长送往医院,先后转诊多家医院进行治疗。最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罗某左眼损伤致双眼视力下降,属九级残。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将赵某和方某诉至法院。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某、被告赵某、方某均为刚超过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人共同实施了放鞭炮的危险行为,其监护人也未能在场进行及时制止,未尽到监护责任,最终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三人及其监护人均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无法确定其过错程度,故原告与被告赵某、方某的过错责任比例酌定为1:1:1。被告赵某、方某无个人财产,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西峡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罗某人民币14025.41元,被告方某赔偿原告罗某人民币14025.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