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重大疾病保险,2014年4月24日,朱某在家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后朱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资料不全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朱某家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万元。
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叶某的丈夫朱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同时,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支付2倍基本保额的保险金,患重大疾病支付3倍基本保额的保险金,现被保险人朱某因患重大疾病身故,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被告人主张3倍基本保额的保险金,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朱某死亡应当依据保险金合同约定给付因疾病身故保险金2万元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被保险人朱某死亡原因未经确诊,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法院不予采信。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西峡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