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课上摔伤,学校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5-03-26 10:59:02


    案情回放

    2013年10月25日下午,西峡县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秦某所在的班级由该校的杜老师负责在运动场内上体育课。上课后,杜老师先安排同学们跑操。在跑第一圈时,由于跑步秩序有些混乱,杜老师就让学生们停下来整顿纪律,不准学生在跑步时乱说话,并且保持队伍整齐。整顿完毕后,学生们继续跑操。在又开始跑操的过程中,秦某一只手插在上衣口袋里,一只手在外,跑得较快。他从本人所处的该排第二位的位置(从圈内往圈外查),快速跑到前排内圈第一个同学程某的身边,绊住了同学程某的脚后跟,踉踉跄跄向内冲过跑道内圈路边的沿石,摔倒在距离跑道内圈路边沿石1米左右处,当即齿部流血。后经鉴定:秦某上颌两颗中切牙外伤冠折,构成轻伤一级;牙齿后期修复更换手术费、麻醉费、用药及材料费6次共16800元。

    事情发生后,秦某的家长就赔偿事宜和学校及承保“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财险公司协商未果,便一纸诉状将某小学及财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所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18100元。

    判决结果

    2014年8月19日,西峡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告秦某与被告某小学按4∶6的比例承担责任。学校就其校园内出现的学生事故向财险公司投保了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因此,被告某小学应赔偿的费用10500元由财险公司向原告代为支付。

    综合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这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随着学生年龄、教育阶段、学生自身认知辨别能力的变化有所不同,总体上呈现为年龄越小、认知辨别能力不高,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越大,年龄越大、认知辨别能力提高,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越小。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学生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阶段的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那么,教育机构怎么做算是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教育、管理义务程度有多深,随着学生年龄等情况变化应有哪些不同,在这些方面规定较为笼统。但是,可以看出其立法本意仍然体现了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与学生认知辨别能力相适应这一精神。

    本案中,原告秦某系五年级学生,出事时本人10岁零8个月,其他学生大都在10岁至11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面对跑操这一较为激烈的活动,对潜在危险的认知、辨别不是很明确,防范能力不足。教师应对学生口袋里是否装有尖、硬物品,学生跑操姿势、衣着、间隔距离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并反复强调;对故意违

    反纪律的学生应通过批评教育等方式,使其提高安全意识;并且,教师要严格关注学生的队形、动态,防范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并做好意外情况发生时的救助工作。但是,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杜老师并没有善意提醒、批评或者有效制止秦某手插口袋跑步这一可能危及安全的行为。

    学生蹿出跑道,摔倒在距离跑道内圈路边沿石1米左右处,是很显眼、突出的一件事,然而作为教师却没有发觉,出事后也没有主动与学校领导和学生家长联系。虽然不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和是否发生事故无关,但这些细节确确实实反映出教师在管理、教育、保护学生方面有疏忽和漏洞;秦某系五年级学生,出事时10岁零8个月,对跑操这一常见运动应较为熟悉并常常为之,对跑操中手插衣服口袋这样的行为,应意识到有危险,特别是对从后排跑到前排的行为,在清楚知道是严重违纪行为,并且在老师刚整顿过纪律之后依然为之,反映出秦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西峡法院 杜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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