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受了伤 雇主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5-03-26 10:52:39


    刘某经朋友介绍到某公司食堂工作,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右手后,法院判决公司以雇主身份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4日,闫某未经公司同意,让刘某到其负责的食堂帮忙干活,此后公司给刘某按月支付工资。刘某在轧面条时不小心将自己右手卷到轧面机里受伤,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5万余元,公司辩称,刘某去上班不是公司的正常招工,是帮助朋友,且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公司上班,虽未与被告签订用工合同,但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刘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被告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原被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4∶6划分为宜。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西峡县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费用共计23185.96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西峡法院 杜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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