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8000余元的摩托车停在小区内被偷,看车人却以院内墙上写明“停车落锁,丢车自负”为由不予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据了解,薛某和赵某为西峡县五里桥镇某村居民。该村小区建成后,赵某承揽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并担任门卫一职,按户收取服务费。去年11月1日,薛某将摩托车停在小区楼下,未上大锁。一个小时后,薛某发现摩托车丢失,立即报案,但摩托车一直未找到。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后薛某将赵某告上法庭。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承揽薛某所在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并收取各住户的管理服务费用作为报酬。虽无书面合同约定,但赵某收取的费用里面应当包含看管车辆的费用,赵某与薛某也就此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薛某因车辆丢失,要求赵某赔偿的理由正当。法院认为,结合本案事实,薛某、赵某的责任比例应以7比3为宜。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赔偿薛某财产损失2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