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诈骗?

  发布时间:2015-02-09 09:34:07


问:

    孙某以承包高速公路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在我家借走人民币30万元整,借款前孙某及其儿子不止一次炫耀,工程如何如何挣钱,能挣几百万元钱,并承诺付给我2分的高利,借款到期后我们发现,孙某及其儿子虚构借款用途,从来就没有工程这回事,纯属编造,我们开始向孙某追要借款,孙某不但不还款还否认借款事实(有录音证明),孙某为了阻止我们向其追要钱款,对我们进行威胁恐吓,扬言再要钱就要我们命。说还钱是不可能的。请问孙某及其儿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答:

    你好,孙某及其儿子虚构工程项目,企图非法占有你们家的钱款,其行为应当是构成诈骗罪,你们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以追究孙某及其儿子的刑事责任,并追回或要求其赔偿你们的钱款。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责任编辑:西峡法院 杜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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