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当前,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居高不下,此类案件受害人大多以农村男性居民为主、保险公司为被告的占比高、城郊道路为高发路段、肇事车辆以小轿车为主等特点,笔者就当前百姓关注的热点收集三起案件,让更多的人们来了解车主和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车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8月25日下午,杜某驾驶从张某处借来的小型客车,途经西峡县西坪路段时,碰撞行人林某及道路右侧花坛,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杜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某起诉要求车主张某与杜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西峡县法院判决林某未举证证明车主张某存在过错,不予支持该项主张。
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应是重大过错行为,应当以“普通人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比如,机动车制动性能存在缺陷,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饮酒、吸毒驾驶车辆等。在此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与危害后果相适应的按份赔偿责任。
案例二
驾驶员肇事后离开 保险公司可否免责
2013年12月5日凌晨,陈某驾驶轿车从西峡县丹水镇往内乡县方向行驶时,与对向柳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陈某、柳某及车上人员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陈某因治伤离开现场未向警方报案。该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柳某不负责任。事后受伤乘客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表示,双方订立的免责条款中已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西峡法院判决该条款不产生免责效力,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谓明确说明应该满足两个条件:1、给投保人的免责条款字体应该加黑或斜体,使条款显得特别突出;2、保险公司应有证据证明确已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可否对非医保药拒赔
案例三
去年11月份,秦某骑摩托车沿西峡县312国道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秦某多处重伤。事故受害人秦某起诉要求张某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赔偿损失615562.62元,保险公司对此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秦某医疗费174556.92中有97184.24元属非医保用药,依据约定,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用药部分费用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认定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免责效力,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73079.95元。
说法
“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格式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利益,依据民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