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年仅8岁的学童,在假期到亲戚家居住期间,于夜晚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到一码头嬉水玩耍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死者父母以某漂流公司对码头管理瑕疵为由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5万余元,而某漂流公司以死者家属没有尽到监护之责而不予

八岁学童码头玩耍溺水身亡谁之责?

  发布时间:2009-06-20 18:45:53


2008年8月20日,天色渐黑,河南省西峡县石界河乡某村的姑娘周小玉发现,一起在河边码头玩耍了好半天的小伙伴陈小丽突然不见了。陈小丽是一位城里人,今年刚刚八岁,活泼又可爱,前几日才来到乡下的亲戚家过暑假,两人很快成了好朋友。周小玉等了半天也不见小丽出现,望着身边不远处汩汩流动的河水,心生不祥的小玉赶快跑回村里向家人报告。一时间,村里人听说后都着了急,大家伙带上手电筒来到码头附近仔细寻找。这时,眼尖的村民发现,在码头下挡水围堰里漂浮着一个人,七手八脚的打捞上来一年,正是失踪半天的陈小丽!大伙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医生经过一番努力救护告知小丽因溺水时间过长,抢救无效死亡。

家人状告漂流公司

   一个如花的生命就这样没有了,陈小丽的家人悲痛欲绝中于2008年8月28日把西峡县某漂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为小丽的死亡负责。这是怎么回事呢,小丽的不幸又与这个旅游景区是何关系呢?

   原来,位于西峡县石界河乡某村的西峡县某漂流有限公司是经营水上漂流娱乐项目的专业公司,其在该村的漆树沟口的河道旁以受让方式取得4.63亩土地并修建有一个乘坐淋漓船只的码头,在码头的西侧有一道用沙石堆起的南北走向高1米许的临时挡水围堰,围堰内水深1米左右,码头南侧相连的是漂流公司修建的停车广场,广场面积251平方米,码头距河面修建有台阶。小丽的家人认为,漂流公司停车广场四周无围墙,码头的周围也无任何护栏,使小孩子很容易就进入到这样存在潜在危险的地方,而且码头最低处的台阶由于经常被水浸泡非常光滑,加上在每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后,码头及广场夜晚没有任何灯光照明设施,正是这种种管理上的漏洞和不安全的因素导致了小丽的溺水死亡。要求漂流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159024.6元。

平静之中再起波澜

   面对小丽家人的指控,漂流公司并不赞同。该公司认为:一、小丽溺水身亡属实,但不一定就是从码头最低台阶跌入河水中的;二、码头虽然周围无护卫设施,处于开放状态,但它是公司经营场所,并未向村民提供休闲娱乐和夏季乘凉的服务;三、公司在码头上有专人进行看管,也写书有警示标志,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小丽的不幸完全是因为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而造成的,和公司没有关系。同时,漂流公司出具了两个目击证人的证词来反驳小丽家人的说法,这两份证词让周围的人都吃了一惊,本来简单的案件突然变的扑朔迷离。

两位证人一位叫刘大山,他说:“那天夜里我在屋里看电视的时候,听说河里有人淹死了,我就往河里去,到现场看见医生已在进行抢救,当时我看到小孩子身上没有穿衣服……”另一位证人是码头看管人员刘庆,他表示事发当天夜里有人在码头附近洗澡,就上前阻止,后来洗澡的人转移到哪里就不知道了,而且他看到小丽被打捞上来时,也是没有穿衣服的,还是他在码头附近的平场上找来了小丽的衣服为其盖上,后来还听说是小丽一个叫大琴的亲戚领着她洗澡才出的事。

法院判决责任7比3承担

   两方人员两种说法,到底谁是真谁是假?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法院办案同志四处走访,艰难取证,辨别真伪,多次到现场进行模拟勘察,法院认为:陈小丽的家人所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能够形成完事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漂流公司的辩驳在其所提供的证言及出示的调查笔录中均不能够得到印证,且还有道听途说而得,法院不予采纳。陈小丽的死亡是小丽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和漂流公司对码头管理上存在管理瑕疵混合过错造成的,小丽的监护家人应当对其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漂流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酌定原告承担70%、被告漂流公司承担30%较为适当。2009年2月10日,河南省西峡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漂流公司对原告诉请应付赔偿数额为:死亡赔偿金68862.3元(11477.05/年×20年×30%),丧葬费3150元(21000元/年÷12个月/年×6个月×30%),精神抚慰金1万元,合计82012.3元。对原告过高诉讼要求,法院则不予支持。

  一起意外溺水死亡事故划上了句点,但引起我们的是无尽的思考,出现了这样的不幸,小丽家人在悲痛的同时单单只能责怪漂流公司吗?而漂流公司在赔偿之后会不会重视加强景区安全防护工作呢?究竟该如何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提高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意识,真正实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这条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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