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时,部分房客会遇到转租人,俗称“二房东”。很多房客认为只要房屋价格优惠,从谁手中租房都一样。再签一份租房合同,留下身份证明就有了保障,殊不知房屋转租是非多,与二房东签订的转租合同并不保险。近来年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火爆,随之产生的租赁官司也越来越多。笔者收两起房屋转租纠纷,为您详解注意事项。
案例一:房屋已退为何房租照付 原来没有认清房东
小张最近就遇到了麻烦,明明已经退了房,不再使用租赁房屋,却被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租赁费。小张本以为稳操胜券,稳赢官司,谁知却被法院判决支付4万元的租赁费。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2013年10月,房东谢某来到法院,诉称自己的一处商铺于2010年10月出租给刘某开门市,租期三年,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刘某只交了前两年的房租,还欠第三年的租金4万元未付。而刘某称,自己租赁商铺之后经谢某同意便将房屋转租给李某,而李某使用房屋一段时间之后在2012年3月又将房屋转租给了小张。当时也与谢某打过招呼,谢某也是同意的。
李某与小张协议约定:谢某的房子转给小张后,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小张自行和谢某协商解决。而小张使用房屋至2012年10月,便不想再用,小张认为我是从李某手中租的房,便没有与房东谢某交涉,而是要将房屋钥匙交给李某,李某不同意接收,小张便发邮件告知李某不再租赁房屋,认为这样便退租了,便没有使用房屋,也不再过问。小张根本不知道按照合同约定,房屋转让后,谢某与小张之间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租赁关系,小张作为真正的承租人理应承担租赁费用,自己应该将房屋交付给房东谢某,而不是二手房东李某,虽然自己没有使用房屋,但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谢某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仍由小张掌握,对此小张承担责任,依法应该支付谢某房屋租赁费4万元。
解析:由于房屋租赁多数依靠双方的合同约定,一些人为了赚取更高的租金,往往会将自己租赁的房屋高价转租出去,转租的多了,自然容易导致房屋权利状态不明确,继而引发纠纷。这就像是击鼓传花,风险越来越大,就看谁是最后的“倒霉蛋”。小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疏忽大意,退房的时候又不干净利落,搞不清谁是房东,最终造成经济损失。建议,房客在租房时有必要聘请律师参与租赁合同的制作和签约过程,协议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等事项做详细、具体的约定,以防日后发生纠纷,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