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骑车撞人 监护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09 10:03:16


    西峡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骑摩托车撞伤行人的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毛毛(化名)赔偿原告秦某3000余元,毛毛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李某代为履行。

    2014年3月25日,13岁的毛毛骑着一辆无牌照摩托车带其母亲李某行至某路段交叉口时,因车速过快,将正在过马路的老太太秦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无责任,毛毛负事故全责。经鉴定:秦某头部外伤构成轻微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毛毛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明知未成年人不准驾驶机动车,而与其同行,且乘坐该车辆,未尽监护责任,理应由其监护人李某负责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