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秦某按照保证协议书约定拆除搭建的彩钢瓦棚。
杜某与秦某均系豫西南伏牛山下的村民,且相邻而居,杜某的房屋与秦某院墙的间距约2米。2011年3月,秦某在自家的院墙内搭建了彩钢瓦棚, 彩钢瓦正对杜某家二楼的卧室,每当刮风下雨, 彩钢瓦发出的响声严重影响了杜某家的生活。为此,双方多次交涉互不让步,最终引起双方多次争吵,并进行撕打致杜某受伤。2011年10月10日,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赔偿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同日,秦某向杜某出具了书面保证书,保证在两年后自行拆除彩钢瓦棚,村干部在保证书上签字见证。然而,如今眼见两年期限已至,杜某要求秦某履行保证内容,自行拆除彩钢瓦棚,但秦某却一再搪塞,还意图曲解保证书的内容。杜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拆除彩钢瓦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保证书合法有效,是对自己履行特定义务的一种承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因此,被告对保证书的内容应当全面履行。更何况,被告搭建的彩钢瓦棚产生的噪音确是影响到了原告的生活。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彩钢瓦棚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