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民间借贷纠纷花样百出,层出不穷,一不留神就会惹上官司。下面这起案例就告诫大家,在以后的借款中,一定要搞清楚法律对担保的规定,否则,白纸黑字的担保协议就是一纸空文。
案情
2009年10月,杨某的同学李某因经营半挂车生意急需25万元资金。因知道杨某家中有些积蓄,李某欲向杨某借钱,并承诺按高于银行1倍多的利率给付利息。但杨某不放心,让他提供担保。李某的表弟曾某在西峡县城有一处二室二厅房屋,价值约25万元,曾某表示愿意以此处房屋作担保。于是,杨某、李某、曾某3人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如果李某到期不能还款,房屋归杨某所有。后杨某提出到公证处公证,曾某以“公证得花很多钱,白纸黑字写着还能赖账”拒绝。
2012年5月,李某因经营不善,生意亏损,不能偿还杨某的25万元本金及利息,杨某就要求曾某腾房,曾某死活不干。杨某遂将曾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房屋抵押担保无效。
说法
担保在法律上分为两类,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物的担保又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本案的担保属于物的担保里面的抵押权。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
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曾某的房屋属于城市房地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由于杨某、李某、曾某在签订抵押协议后,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抵押关系尚未成立。
另外,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据此,杨某3人所签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样会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只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得不到偿还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抵押人,由人民法院依法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