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贷款就是指被他人假冒名义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业务,大多数人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往往认为私人斗不过公家的。其实,大家不用这样受委屈。笔者特别收集三起案例,提醒人们遭遇银行被贷款时该如何维权。
■案情一
被贷款有权要求消除不良记录
2011年11月23日,魏某去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被银行断然拒绝。原来,银行信息显示,早在3年前就有以魏某名义在另一家银行办理的50万元贷款,一直未还过本息,且有15条不良信用记录。“可我从来就没贷过款呀?”魏某惊讶了半天,但银行记录中与她一致的身份、住址等又让她无法解释。后来,她想起3年前自己的身份证曾经遗失,自己因而被贷款了。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不良信用记录是对公民个人品德、信誉的综合评价,涉及公民的名誉。魏某的身份证遗失,并不能成为银行侵犯其名誉的理由,因为银行的疏忽导致了魏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对魏某造成了毁谤。对此,魏某有权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记录。
■案情二
被贷款有权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2011年10月5日,娄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她交完首付,来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她曾办理过3笔贷款,累计金额90万元,不能再贷款了。而银行提供的证明显示,娄某于2009年11月及2010年2月、4月、5月,分别在邻县一家银行有贷款记录,每笔均为30万元。“我根本没在你们银行贷过款,怎么会有如此巨额的贷款记录?”面对娄某的质询,银行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因为他们知道,这只不过是领导亲属私自获取娄某身份信息后办理的贷款。
■说法
本案中,银行领导为了自己亲属的利益弄虚作假,连续3次私自用娄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客观上损害了娄某的利益,属于恶意串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银行与真正贷款人的行为,对娄某无法律约束力。
■案情三
被贷款有权要求退还被扣本息
2011年12月1日,杜某的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您尾号××××的账户于14时31分完成扣款159975元……”这是怎么回事?杜某咨询银行后被告知,一年前,杜某曾贷款15万元,因到期未还,银行通过查找杜某账户,发现有存款后即抵扣了本息。“但我没有在你们银行贷过款啊。”针对杜某的质疑,银行拿出了借款合同,杜某发现,贷款人一栏中根本不是自己的签名。
■说法
鉴于他人假冒杜某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并不能对杜某产生约束力,也不能成为银行扣除杜某存款抵作贷款本息的合法依据,据此银行的私自扣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因银行拒不返还而引发诉讼,则应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即银行必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杜某返还财物、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