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粪“烧”死树苗引纠纷 法官现场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4-07-04 08:49:16


家住西峡县西坪镇的潘某为发展经济,近几年来开始种植桂花、木瓜、芙蓉、石榴等风景树木。从去年以来,她种植的风景树幼苗长势喜人,每天都到苗圃去施肥浇水,像哺乳自己的孩子一样精心呵护。与潘某同村居住的李某是一位远近出名的养鸡专业户,每年出售鸡蛋、成品鸡等,有着可观的收入,但鸡粪的排放是令人非常头疼的问题。因为鸡粪不仅多,而且污染空气、水源等,除了修一个鸡粪池外,李某还雇人修建了一条沟渠,鸡粪多的时候便用水冲走鸡粪,效果尚可。

2014年4月的一天,李某雇用人员在用水冲鸡粪时,因操作失误,大量鸡粪漫入潘某的苗圃内。虽经潘某极力抢救,最终还是造成了部分苗木被“烧”死亡。面对已经死亡的风景树苗,潘某心痛万分,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西峡县法院西坪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五万元。

法庭受理该案后,不顾天气炎热迅速到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对树苗死亡数量、死亡原因、鸡粪排放的方向等进行调查了解、拍照取证,掌握第一手证据材料后,对双方进行分头调解。

承办法官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双方同村而居的情分及本案双方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入手,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调解过程一波三折,但法官始终从人民利益无小事的角度出发,有理有据的进行了分析评判,让双方都感到法官是公平的,是真心为他们服务的。经过一天的辛苦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潘某所有损失1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因鸡粪污染环境致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官的艰辛努力下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点评:目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涉及特种种植、养植的纠纷频发。特别是香菇种植、绿化风景苗木种植、蛋鸡养殖等,在受到侵害后,一般在取证时特别是在对损失数额、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的难度较大。所以在处理损失较小的此类纠纷时,人民法院要注重及时做好调解工作,在消耗最低诉讼成本的情况下妥善进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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