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4-05-13 08:37:35


    不愿生育签协议

    虽属自愿也无效

    【案例】2010年2月,杜某与秦某相识,第二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秦某怀孕了,秦某想过几年二人世界,遂与丈夫商量想堕胎,以后再生,杜某执意不肯。为了安抚杜某,秦某和杜某签下协议:杜某同意秦某堕胎,秦某保证在堕胎后两年内怀孕生子,否则将赔偿杜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此后两年里,秦某因忙于工作,一直拒绝怀孕。杜某认为秦某违约,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生子承诺,否则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杜某和秦某的协议无效,当庭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虽然公民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这种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生育自由是每位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妇女享有生育的自由,同样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通过协议限制妇女的生育自由,显然违犯了法律规定,杜某无权要求秦某按照协议履行承诺。

    妻子不愿生孩子

    丈夫有权说分手

    【案例】金某在一家单位做销售工作,妻子玲玲是中学教师。五年前,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玲玲一直没有怀孕,求子心切的金某怀疑自己生育能力有问题,准备去医院检查时,玲玲道出了实情。原来玲玲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偷偷采取了避孕措施。此后,两人常因生孩子一事争吵不休。无奈之下,金某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说法】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但不能强求,作为丈夫无权强迫妻子为其生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男方虽不得干涉女方的生育权,但却可以通过离婚来维护自己的生育权。

    妻擅自中止妊娠

    不侵犯夫生育权

    【案例】桑某和妻子莉莉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莉莉便有了身孕,一家人为此兴奋不已。谁料怀上孩子后,莉莉的脾气变大,经常与桑某及婆婆闹别扭。一次争吵后,莉莉跑回娘家,瞒着桑某擅自将3个多月的胎儿打掉。桑某得知情况后,认为妻子不尊重自己,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法院认为,桑某和妻子因生育问题矛盾不断升级,致使感情彻底破裂,在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驳回了桑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说法】基于女性在生育子女期间会给自己在工作、生活及健康等方面带来较大的风险负担,因此法律赋予了女性在生育权方面更大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无权主张赔偿。6

    核心提示

    如今,许多年轻人为了生不生孩子等原因产生矛盾,甚至诉至法院,皆是因为对夫妻间的生育权不甚了解。笔者从法院收集三个典型案例,警示夫妻双方面对生育权问题应遵照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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