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权证上带小孩名字,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4-05-05 11:14:22


    案情: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在办理房权证的时候,双方协商把小孩的名字也加上。现在小孩12岁,王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合起诉离婚,房子该如何分割?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王某与赵某购房时,孩子未成年,对买房没有任何贡献,实际上是王某与赵某出资购买,故该房产应为王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购房时孩子未成年,但王某、赵某离婚前没有申请对房权证予以变更或撤销,也无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登记的内容,房产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该房产应以产权证上登记为准,没有额外的具体份额的约定,就按照共同共有财产来分配,王某、赵某、小孩各占该房产的三分之一。

说法:法院最后采用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的权利人享有。王某、赵某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小孩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他们已经对房产的所有权作出了处分,即将部分产权赠与给小孩,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分行为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小孩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所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为小孩保留其应有的份额,也就是说王某、赵某只能各自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剩下的三分之一属于小孩的财产。即使王某或赵某一方抚养小孩,对于小孩的三分之一部分,他只能够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小孩的利益不得处分。

评析:本案属于房权证上带着小孩名字,而很多夫妻在买房时,喜欢把房产名字落到孩子名下,认为这样在发生继承或赠与变更产权人的时候,就不用再缴纳契税及征收遗产税等费用了。在这种产权仅登记在孩子名下,而夫妻双方之间也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就视为对孩子关于该套房产的赠与,此时孩子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在离婚的时候,该房产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了,因为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孩子,所以离婚双方对该房产都没有权利主张所有权。离婚后一般情况下,孩子归一方抚养,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孩子的监护人,同时有义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如有重大疾病、出国留学等,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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