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绰号出具借条 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4-03-25 09:06:07


案情:

    2012年10月,孙某因服装店店面扩张资金周转困难,向段某借15000元救急。由于是朋友,彼此都比较熟悉,段某二话没说就借给了孙某15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当时,孙某在欠条的落款为“暴牙”。 段某知道“暴牙”是孙某的绰号,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对,于是将这张借条收下。2013年10月,段某拿着借条找孙某还钱,谁知,他矢口否认,面对借条,还说那是别人借的钱,他又不叫“暴牙”。段某很是无奈,想知道法律对债务人以绰号出具借条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他还能要回借款吗?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而债务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从事非法活动之债、违背真实意图之债、高利贷利息之债等等,无论债务人是以本名、别名还是绰号出具借条,该债权均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均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结合本案,在能查明“暴牙”系孙某的绰号的情况下,借条就有效,段某就能要回自己的借款。对此,采取的方法有笔迹鉴定、录音取证、他人证明绰号“暴牙”系孙某本人等多种方式。

    笔者提醒广大读者,在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应当尽量做到明确、规范、详细。一定要求借款人写清楚姓名,最好是与身份证上的姓名进行核实,还要注意写清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期限等,借条上还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从而防止别有用心者钻法律的空子,避免赖账行为发生,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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