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爱车去哪儿了?

  发布时间:2014-03-04 08:18:56


    穿梭于大街小巷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快捷轻便,为市民出行带来了很多便利,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已经逐渐成为众多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县城的交通新动力。然而随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数量的逐渐增多,发生车辆丢失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车辆丢失引发的赔偿纠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那么,爱车丢失,谁来负责?

案例一

    小张2012年购买了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8000元。2013年的一天早上小张去某医院照看病人,将摩托车停放在某医院规定的停车场内,并按规定向某医院看管车辆的人员交付了1元看车费。当天上午,小张把车骑走30分钟后,又一次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内。没多久,小张来到停车场内,却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后小张找某医院索赔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医院赔偿其摩托车损失8000元。

    庭审中,小张称,自己按医院警示牌要求,向看管人员交付1元看车费用,与医院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医院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致使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摩托车损失8000元。

    某医院认为,医院与小张之间的保管合同不能成立。医院看管车辆的惯例是停车交费挂牌,看牌放车,车辆丢失,见牌赔偿。医院的警示牌也注明盗贼常有,无挂牌车辆,丢失自负。医院一直这样操作,小张也是知情的。但小张摩托车丢失当天,小张第一次停放车辆的时候交费挂牌了,第二次停放车辆的时候并没有挂牌,意味着小张的车辆并没有交付看车的工作人员,所以双方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未遵守交易习惯,保管合同不成立。本案中医院的停车场看管车辆为有偿服务,有明确的交易习惯,即“停车交费挂牌,看牌放车。”并且在警示牌上注明:无挂牌车辆,丢失自负。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本案小张第一次将车辆交付给医院看管时,遵守了“停车交费索要停车使用挂牌”的交易习惯,说明其对该交易习惯是明知的。但小张第二次停车时,未交费用,也未索要停车使用挂牌,该挂牌为交付凭证,未索要挂牌说明车辆未交付。所以小张与医院之间的保管合同不成立。故造成车辆丢失的后果,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13年5月10日晚,冯某骑电动车到某网吧上网,落锁后将车停在网吧搭建的车棚内。晚上12时冯某准备离开,但到车棚内却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冯某当即报案,但案件侦破没有结果。冯某便与某网吧交涉,要求某网吧赔偿自己电动车损失1950元,某网吧不同意,冯某遂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冯某向法庭提交了车辆购买发票、两名证人证言及派出所报案证明等证明车辆在某网吧门口丢失。冯某认为某网吧应对顾客车辆及财物负安全保障义务。

    某网吧认为,冯某在网吧上网属实,但对其是否骑电动车并不知情,冯某也没有委托网吧人员代为看管电动车。网吧与冯某之间没有达成保管电动车的合意且没有收取停车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对冯某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冯某存放车辆的位置为简易雨搭,是冯某自己未加强看管致使电动车丢失,与网吧无关。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到某网吧上网,双方之间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冯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某网吧外面的停车处,虽然不是消费场所,但是网吧经营、服务场所的延伸,对网吧经营收益会产生积极影响,所以某网吧对停放在其门外的消费者的电动车负有保管责任。某网吧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冯某电动车丢失,对冯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另外,冯某疏忽大意,对电动车未加强看管,也没有要求某网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造成电动车丢失的后果,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某网吧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网吧承担电动车总价值40%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公益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论是否单独收取费用,一般应认定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关系。因为从表面上看在这些营利性经营场所,不收取停车费用,属于无偿保管,但从实质上分析,免费停车是附属于主营业的行为,目的是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增强盈利能力。

提醒

    记者在此提醒:万一发生停车场丢车事件,一定要冷静,注意收集现场证据,证明停车场存在过错导致车辆丢失或损坏。一是车辆停放凭证,如停车卡、交费收据等,这是最重要的证据,千万不能在丢车后把停车卡还给停车场,这样无法证明曾经在此停过车。二是发生车辆被盗后应立即报警,并且保存好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丢失报警证明。三是购车发票和其他车辆价值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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