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我的房子还给我

  发布时间:2014-03-06 10:34:16


    如今,不少父母为了孩子将来成家后的住房考虑,很早就将房产归于孩子的名下,由此引发的官司也逐渐增多。本案缘起一位父亲私自将8岁儿子的房产卖掉,最终法院判决父亲将房子归还儿子。

案情:2010年,朱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经两人商量,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小(化名)由父亲王某抚养,家中所盖的四间平房归儿子小小所有。

    离婚后,朱某一直外出打工。2013年7月,朱某回家时竟发现给儿子的四间房子被邻居张某圈到他家院子内。经过了解,朱某才知道原来在朱某外出打工后不久,邻居张某向王某提出买房。王某在和张某商量时,告诉张某,自己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儿子小小所有,若卖了以后可能会有纠纷。张某劝说王某虽然房子给了小小,但小小还是个8岁的孩子,根本不懂事,而且房子是当初王某所盖的,小小由王某一直抚养,王某当然有权卖房。在张某多次劝说下,最终王某同意卖房,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儿子小小所有的四间房屋卖给了张某。

    事后,王某担心前妻朱某知道了生事,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企图掩盖卖房的事情。果然,朱某回来发现房子被张某圈走后,立刻找王某质问,王某拿出租房协议,谎称四间房屋只是租给了张某,朱某经过调查发现了王某明租暗卖房屋的实情,找到张某要求其返还房屋,张某不给,朱某便以儿子小小的名义将前夫王某和邻居张某一并起诉至西峡县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返还儿子小小的房屋。

    法院判决房屋退还儿子

    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在与朱某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儿子小小所有,王某对房屋已无处分权。虽然他是小小的监护人,但非为小小的利益,不得处理小小的财产。邻居张某明知房屋归小小所有,还恶意串通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小小的利益。遂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将房屋返还给小小,王某将房款退给张某。

    不得任意处置孩子的财产

    说法: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出国留学等,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孩子小小的监护权归父亲王某,但王某仅是孩子财产的代管人,而非财产的所有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享有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所以即便是一直养育他的父亲也不能任意处置孩子名下的财产,应将房屋还给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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