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桌消费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4-03-03 08:18:20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节日期间预订酒席,已是很平常的事。不过,在消费过程中,雾里看花般的菜单、五花八门的合同条款,以及经营者的种种“霸王”规定,着实令消费者防不胜防。下面这三个典型的案例,希望能给消费者提个醒,别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饭后结账要仔细

   案情2013年春节,程某携女儿、女婿去饭店吃年夜饭时,携带了自家珍藏多年的两瓶茅台酒,饭后结账时却发现多了200元额外服务费用。程某提出质疑,服务员告知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这是行业的规定。程某虽然对这种事先不予告知的做法十分气恼,但只能自认倒霉。

   说法:时下,不少酒店都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温馨提示。其实,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本案酒店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定金和订金不一样

   案情2013年国庆节前一个星期,柴某就在酒店预订了酒席,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按约定预交了200元定金。后来柴某又改变了想法,打算外出旅游。主意打定后,柴某去酒店想要退回定金,酒店却执意不退还,还说这样做是合法的。

   说法: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规定,定金和订金不同:一是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卖方履行义务,则订金可以抵作买方的价款,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则应返还订金给买方;二是给付主体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而给付订金的一方只能是买方;三是数额不同。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订金没有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即可。由此可见,柴某疏忽大意将订金写成了定金,因为反悔而向酒店索要定金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五花八门的菜名乱人眼

   案情2013年大年三十,黎某和亲家商定在酒店一起度过。电话订餐时,服务员报了一通吉利好听的菜名,“金玉满堂”、“一帆风顺”、“五谷丰登”等,黎某听后很满意,于是没有细问便预订了。结果,到了除夕晚上,黎某和家人坐到餐桌前才傻了眼,原来所谓的“金玉满堂”就是清炒萝卜,“五谷丰登”则是青豆加玉米粒。普普通通的家常菜,价格却因为花哨的菜名而翻了一倍多。

   说法:如今,提供年夜饭的饭店往往都会在菜名上做文章,比如“年年有余”其实是“清蒸鳜鱼”、“一团和气”其实是“炸麻球”……普普通通的菜品只要取上一个好听的名字,价格便成倍上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具体到餐饮业,有关菜品的主料、配料、重量、工艺等,经营者都有义务明确标注并向消费者明示;对于消费者的相关询问,有义务详细解答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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