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为藏獒 触犯刑律后悔迟

发布时间:2009-09-09 09:08:29


因私养一头心爱的宠物藏獒,为其饲养而不惜挪用公款资金50余万元,当于某站在审判台上时却悔之晚矣。

20066月至20088月,被告人于心富在任河南省西峡县化能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负责本公司在山东省的市场销售工作期间,被告人收取到山东省广富钢铁集团向本公司支付的保护渣货款2332777元,仅向公司上交1478632元,剩余854145元被其挥霍,其中部分款项用于饲养藏獒,至案发时未归还公司。案发后,公安机关押被告人饲养的8只藏獒价值25万元抵作公司退款,并退出现金4000元和手机一部。20081110,被告人于心富向公安机关投案。

825,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心富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依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处被告人于心富犯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五年,并责令被告人于心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该公司5959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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