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

  发布时间:2014-02-13 15:18:23


    现实生活当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纠纷已屡见不鲜。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关爱未成年人作出了特殊的保护规定。大家了解、熟知这些规定,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关爱和保护。笔者收集下面三个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一下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体罚学生老师学校都担责

2013年7月,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楠楠下了第二节课后,去校园小卖部买了一块雪糕,吃完后才去上课,结果迟到了3分钟。班主任秦老师就当着全班同学的面严厉批评了楠楠,并罚站10分钟。自尊心受到伤害的楠楠,整整一天不说话,第二天清晨,便出现眼睛发直、面无表情、发呆的情形,后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轻度精神分裂症。对楠楠所受到的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说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赔偿责任应由秦老师与学校共同承担。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老师体罚学生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是侵权人秦老师与其所在的学校。

案例二

在校学生一般不予拘留

五年级学生晓强受到同学晓明的欺负,于是找到六年级好友田田帮忙教训一下晓明。在当天放学回家的路上,田田与晓强将晓明打伤,导致晓明养伤耽误上学半个月。晓明的父母得知事情缘由后,认为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晓强和田田的行为符合治安拘留的条件,于是找到晓强和田田的父母讨说法,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晓强和田田治安拘留。晓强和田田的父母均表示了歉意,但不答应晓明父母提出的条件。那么,他们二人是否要受到治安处罚?

说法

对晓明的伤害后果,晓强与田田的监护人(家长)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可不被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办案部门和学校可对晓强、田田予以教育、训诫。

案例三未成年人隐私权不容侵犯

小颖是某初中学习较差的学生。一次下课后,班主任柳老师当着部分同学的面翻小颖的书包,翻出一封小颖写给已转校的一名男同学的信。柳老师严厉地批评小颖不自重,还不止一次地当着同学的面,说小颖和那位男同学之间的事。最终小颖以柳老师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侮辱其人格为由起诉至法院。法庭经审理认为,柳老师确有翻看小颖的书包、日记等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遂依法判决柳老师向小颖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柳老师非常不理解:“我是为学生好,从教20多年,没想到会被学生告上法庭,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说法

隐私属于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本案中,柳老师的行为已侵犯了小颖的隐私权,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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