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女要避免的婚姻法误区

  发布时间:2014-02-13 15:15:12


    我国的新婚姻法已实施多年,但一些农家女却仍然不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容易陷入法律误区。为此,笔者特收集几个发生在身边的离婚诉讼案例,讲解婚姻法中的一些知识,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维护自己的权益。

误区一

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

农家女秦某一直以拥有幸福家庭而自豪,丈夫葛某有一手好手艺,是村里的能人,自己则将5亩多责任田侍弄得井井有条,喂养的20余头大肥猪也膘肥体壮,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不料幸福的日子并不长久,突然一天,一个晴天霹雳传来,丈夫在外居然有了第三者,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秦某一怒之下想到了离婚,但她听村里人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在财产分配上要吃亏,于是选择了隐忍,跟丈夫过起了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

[说法]

“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在农村流传极为广泛。其实,离婚案件中,谁先提出离婚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没有任何影响。在财产处理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秦某的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秦某提出离婚,不仅不会在财产分配上“吃亏”,反而有权要求丈夫进行经济赔偿,从而多分财产。

误区二

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不等同离婚证

2011年10月30日,村民朱某因与丈夫张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庭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今年5月,经人撮合,朱某与邻村村民柴某谈婚论嫁。这时朱某想起自己还没有离婚证,就又来到法庭,提出将离婚判决书换成离婚证。

[说法]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三种:登记离婚、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这是登记离婚。而判决离婚是指: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通过判决的形式而准予离婚的就是判决离婚。登记离婚必须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离婚才真正生效。而判决离婚在判决生效之后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登记。与此同时,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没必要换成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也不能将其换成离婚证。所以本案中的朱某可以直接凭离婚判决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误区三

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就是合法婚姻

今年年初,董某的父母广发请帖,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儿子和“媳妇”林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的结婚仪式。一时高朋满座,锣鼓喧天,喜气洋洋,但双方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董某“夫妻”二人度完蜜月后双双南下广东打工。但好景不长,后董某另有新欢,提出离婚,林某死活不同意,并最终闹到法院,但让林某欲哭无泪的是,法院却宣告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依法予以解除。

[说法]

在旧中国,实行结婚仪式制度,只要男女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便成为合法的夫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有下列意义:1.为了保障我国婚姻制度的实行,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纳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2.为了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为了防止和制裁反婚姻法的行为。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可以直接向结婚当事人及其有关亲属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制裁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所以,男女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才能确定夫妻关系。本案中,尽管董某和林某按照农村风俗“拜堂成亲”,但依然属于非法同居,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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