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他人财物 返还价款

发布时间:2014-01-03 10:25:46


     12月24日,西峡县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判决秦某应返还李某空压机或支付相应价款7500元。

    2012年10月,程某、杨某、金某等人在西峡县米坪镇建石灰窑,让李某开采石灰石。2012年12月15日,李某用7500元购买空压机一台,当日运往程某等人所建的石灰窑工地。今年5月,李某到石灰窑上准备干活,得知窑上缺少资金未投产,因欠秦某工资,秦某已把空压机卖了。李某便多次向秦某要钱,秦某让李某问程某等人要钱。今年9月25日,李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原告购买的空压机存放在石灰窑工地,被秦某扣押出卖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理由正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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