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
农历二月初四
星期五
【聚焦两会】
周强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3月15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选举周强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简历:
周强,男,汉族,1960年4月出生,湖北黄梅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入党。
1976.08—1978.09 湖北省黄梅县独山乡周边大队知青;1978.09—1982.09 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1982.09—1985.08 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学习;1985.08—1989.12 司法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干部、主任科员,法规司法律法规处主任科员;1989.12—1991.07 司法部法规司法律法规处副处长;1991.07—1993.09 司法部法规司法律法规处处长; 1993.09—1995.04 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兼部长办公室主任;1995.04—1995.10 司法部法制司司长;1995.10—1997.11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1997.11—1998.06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副部长级);1998.06—2006.09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正部长级),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1998.07),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2001.01);2006.09—2006.11 湖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2006.11—2007.02 湖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2007.02—2010.06 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南省委书记、省长;2010.06—2010.09 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2010.09—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11.11当选为湖南省第十届省委书记。
第十六届、十七届、十八届中央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代表声音】
张立勇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张立勇,结合河南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了自己的看法。
张立勇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刑事审判中要严格依法办案,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应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感和社会公平公正的新期待。
在谈到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时,张立勇说,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把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职务犯罪、造成人民群众严重不安全的“两抢一盗”犯罪和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作为从严打击的重点。如,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案件时,把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作为严惩的重点。把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比如雇凶杀人的,或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或者针对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实施杀人、伤害的;持枪杀人的、实施其他犯罪后杀人灭口的、杀人后为掩盖罪行分尸、碎尸、焚尸灭迹这样的杀人、伤害案件,人民群众痛恨,社会关注,一般依法酌定从重处罚。而对那些犯罪情节一般,或出于义愤犯罪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应考虑从宽处罚。
在谈到如何掌握从宽尺度时,张立勇说,在依法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防卫因素引发的突发性犯罪,从宽处罚。对初犯、偶犯、老年犯、未成年人、残疾人犯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扩大非监禁刑和缓刑,以此防止和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
在谈到如何把握宽和严的辩证关系时,张立勇认为,要注重把握宽与严的关系,注意两者的有机结合,防止强调从严忽略从宽,或强调从宽忽略从严。这样就可以用最小的刑罚成本将犯罪最大限度控制在社会容忍的限度以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在强调宽的同时,我们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严重犯罪,如果打击不力,就没有人民群众期待的和谐社会可言。所以,宽严还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互济,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廉政建设】
省直纪工委考核验收省法院廉政文化工作
3月15日上午,河南省直属机关纪工委副书记陈世光一行对省法院机关廉政文化“六进”精品示范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主持会议并讲话。
田立文说,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连续六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召开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先后十五次召开全省法院会议,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不断加强教育、监督和制度建设力度,全面推进以公正廉洁司法为核心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借这次省纪委、省直纪工委对省法院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开展情况的全面考评之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审判业务和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
会后,检查组对省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相关资料和廉政文化长廊进行了查阅和实地查看。
【工作研究】
省法院邀请专家代表讨论疑难案件
3月6日下午,根据张立勇院长“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的要求,省法院副院长袁永新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部分省内知名法学专家及人大代表,共同讨论两起正在审理中的再审案件。与会专家认真听取案情介绍后,针对案件定性及责任划分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并从法理、情理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对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与会专家认为,省法院邀请专家和人大代表参加讨论疑难案件,是勇于接受社会监督的表现,体现了张立勇院长务实为民的一贯作风,展示了全省法院“捍卫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决心与信心。
【豫法阳光】
“豫法阳光”为当事人打官司开通绿色通道
根据省法院张立勇院长提出的“网络服务民生,方便群众诉讼,主动接受监督,提高司法公信”的要求,河南高院决定开通“豫法阳光”帮助当事人打官司绿色通道,重点帮助弱势群体的当事人解决诉讼中遇到的困难。
“豫法阳光”绿色通道包括:“@豫法阳光”微博及《网评法院》栏目和河南法院网站开通的其它民意沟通窗口。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的、案件该立案相关法院不予立案的、该执行迟迟拖延不予执行的,以及诉讼和执行中的其它困难和问题、都可以通过上述通道反映,“豫法阳光”将由网上诉求合议庭通过网络及时督办和回复。
【维权热线】
郑州中院开通妇女儿童维权热线
为建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郑州中院于近日开通了“妇女儿童维权咨询热线”,为妇女儿童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做到正确诉讼,及时举证,少走弯路。
热线号码:0371-69521011,服务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图片报道】
法官借助3.15 田间普法助春耕
“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安阳县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开展“送法下乡助春耕”普法宣传活动。该院法官分路深入到农村田间地头、农资门市等地,就广大农民群众在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物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同时,通过宣讲涉农纠纷典型案例,“面对面”为他们提供维权指导,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队伍建设】
四项机制助推青年干警成才
近年来,社旗法院把青年干警的培养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实践建立起一套青年干警的培养机制。
一是新进人员百天轮岗工作机制,将新进人员安排到各部门进行岗位轮训,从业务部门到后勤综合部门,每人每个部门轮训两周。二是建立以老带新传帮带工作机制,在青年干警所在庭室,明确一名资深法官对青年干警实行帮带,明确帮带职责,建立帮带档案。三是建立青年干警下法庭锻炼工作机制,新进干警一律安排到派出法庭岗位上去“淬火”。四是建立青年干警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对优秀青年干警大胆选拔使用,现已有18名青年干警走上中层正、副职岗位。
【司法公开】
郑铁法院首次实行庭审“三同步、两公开”效果好
3月8日,郑铁法院对开庭审理的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实行“三同步、两公开”,这是该院作为庭审“三同步、两公开”全省试点法院之一的首次试行。
此次庭审,还邀请了人民陪审团参与旁听案件审理。庭审后,参与庭审人员纷纷表示:庭审“三同步、两公开”使司法更公开、更透明,将庭审活动直接置于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同时对法官审理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该案件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诉,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故事】
案结情更浓
今年五十多岁的陈禄涛是商城县长竹园乡一位普通农民,2010年10月,陈禄涛驾驶面包车在乡村道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车辆毁损,右腿多处骨折,花去医疗费近20万元。治疗期间,由于事故另一方当事人卢某未能及时赔偿,陈禄涛不得已将其告上法庭。商城法院达权店法庭庭长林承友接手案件后,对双方当事人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陈禄涛上有八旬老母、下有两个正在上大学的孩子,家庭负担很重;而卢某家住深山,一家五口人全靠他一人挣钱养活,根本无力赔偿。面对这种进退维谷的局面,林法官想,单凭简单的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还可能导致矛盾加剧。于是,他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和陈禄涛的身体情况,步行十余公里,翻山越岭,把法庭设在距离双方当事人最近的一个稻场上。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相互谅解协议,陈禄涛也在一个月内拿到了赔偿金。
至此,案件已算案结事了,但林法官并没有就此放手。考虑到陈禄涛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他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帮助陈禄涛开办了一家山区特产销售门店,加入农村合作社组织,使陈禄涛一家有了正常的经济收入。
“老陈,腿咋样了,生意咋样?”现在林法官还是经常这样问候陈禄涛。案件早办结,但林承友和陈禄涛的情谊更浓了!
【案件报道】
“3•15”给消费者提醒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与消费者们说说房子那些事,借以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2010年9月18日,郑州市民顾小光(化名)与陆大山(化名)及惠家房地产公司(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陆大山将自己六十余平米的房产以217000元的价格卖给顾小光;顾小光向陆大山和惠家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及佣金共10000元。合同还约定,陆大山若违反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应双倍返还顾小光的定金和惠家房地产公司的佣金;陆大山应保证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清楚。
合同签订后,顾小光于当日向惠家房地产公司交纳10 000元的“定金及佣金”。熟料几天后,陆大山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顾小光加价,协商不成双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处房产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杨妮(化名),未经杨妮同意,共同共有人陆大山无权单方处分该房屋。杨妮得知陆大山已与顾小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表示其不同意陆大山出售该房屋,因而该合同无效。法院遂作出判决,陆大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顾小光定金。
【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卖房人的身份,并核对卖房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买房改房时,应注意卖方必须夫妻两人同时到场,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经济适用房时应注意房产是否达到上市条件,约定补缴出让价款的责任方;如果房屋有多个共有人,需要全体共有人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切莫因疏忽大意而吃了大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政治部网络办承办
编辑:金少良 编审:陈海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