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失踪 担保人还款

  发布时间:2013-11-22 14:30:11


    郭强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自己一时好心为朋友担保借款,到头来却惹了一场官司,还需要自己去偿还。

    事情还得从2011年说起,当时杨春做生意急用钱,向曹然借5万元,请郭强作责任担保。9月6日,三人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协议约定杨春的还款期为2011年12月6日,如果到时杨春无力偿还,郭强代为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然而,到了还款日期,曹然却怎么也联系不到杨春,曹然便去找郭强讨要借款本息。此后,曹然仍然找不到杨春,无奈之下诉至西峡县法院,要求担保人郭强代杨春偿还余下的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然将钱借给杨春,郭强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书,曹然将5万元交给杨春,此时双方的借款担保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杨春借款后没有按期限偿还借款本息,依据担保合同郭强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扣除已偿还的1万元,郭强须偿还原告曹然4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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