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朱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王由王某抚养,四间平房归5岁儿子小王所有。离婚后朱某便外出打工,直到今年7月朱某回家时才发现,送给儿子的房子被邻居张某圈到他家院子内,经了解才发现前夫王某将房屋卖给了邻居。原来朱某外出打工不久,邻居张某向王某提出买房。王某称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其儿子小王所有,可能有纠纷。张某说虽然给小孩了,还是你建的房子,小孩由你养,房子当然有权卖。只要你卖房,纠纷我解决。于是王某便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儿子小王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张某。怕朱某事后知道,阻止卖房,两人还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朱某回来后还是发现了王某明租暗卖房屋的事情,便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不干,朱某便以儿子小王的名义将前夫王某和邻居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朱某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儿子小王所有,其对房屋已无处分权。虽然他是小王的监护人,但非为小王的利益,不得处理小王的财产。邻居张某明知房屋归小王所有,还恶意串通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小王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应该将房屋返还给小王,王某将房款退给张某。
说法: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出国留学等,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