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卧龙区潦河镇的李大姐非常苦恼,狠心的丈夫外出打工多年不回,李女士以为分居两年就算离婚了,先是独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又起诉至法院,却均被告知不准予离婚。
其实,很多人和李女士一样,以为夫妻只要分居满两年就算自动离婚了,或者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离婚,很显然这是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准予离婚”的一种误解。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01年,杨某与黄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为谋生计,婚后两人商量丈夫杨某到外地打工,妻子黄某在家做生意。从2008年开始到现在,夫妻二人分居两地,聚少离多,由于得不到及时沟通,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意见相左。今年初,杨某以分居满两年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黄某离婚。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虽然分居两年,但二人夫妻感情和婚姻基础较好,分居两地是因工作和经商的原因,并非感情不和,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应予离婚的情形,最终依法判决不准予杨某与黄某离婚。
案例二 王某与吴某在外地打工时相识,2009年,两人回男方王某家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证。2010年,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吴某独自回到娘家,与王某分居。之后,王某多次做工作吴某仍不愿和好,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今年初,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吴某离婚。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不愿回家,原、被告分居已有两年以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吴某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王某与吴某离婚。
法官说法
分居两年仅是条件之一
同样的离婚官司,同样的分居满两年,却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
首先我国不存在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概念。结婚以登记为准,即以办理结婚证为准,相应的,离婚也以办理离婚证为准。如果是诉讼离婚,则以判决书或调解书为准。再来说说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个规定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分居的时间长度及持续性。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起计算。不能把前几次分居的时间简单相加。二是分居是因感情不和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调动、自愿分居等,必须是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导致的分居。三是经过调解无效。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真正符合《婚姻法》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证明分居一定要有证据
在这一类离婚官司中,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便是提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需要有证据证明。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可以表现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现为双方完全在不同的两个地点居住。但由于分居涉及个人隐私,仅凭空口说无效,如果一方说分居,另一方进行否认,法律就难以认定分居事实,因此必须提供确切的分居证明。
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 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 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不存在分居几年就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而且即使分居两年,也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这一证据被法院采信后,才可能达到离婚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要审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感情破裂原因等综合因素。如果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两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两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