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高速公路遭遇车祸,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3-11-05 09:44:50


    14岁的西峡县少年小勇(化名)抄近路横穿高速公路回家,被路上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成重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勇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西峡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车主分别对小勇家人进行赔偿,相关保险公司也对伤者进行赔付。

    案情

    少年进入高速路遇车祸

    不久前,小勇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为了抄近路尽早赶回家,从高速公路南侧防护网的一破口处钻入,当小勇跑步横穿高速公路时,被疾驶而来的汽车撞倒。小勇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开放性骨折、右上肢自上臂以下折断,系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小勇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并跑步横穿高速公路车行道,以致引起事故的发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随后小勇家人就“人身损害赔偿”向西峡县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事司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

    争议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庭审中,小勇父母认为,当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作为该段公路的产权及维护单位,负有对高速公路及相关设施维护的法定职责,对此种设施的不完备及安全隐患,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予以消除。应该对此次交通事故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车主认为,对于伤者父母要求的赔偿,他只应承担道义责任。他认为,小勇作为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是违法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有义务保障交通安全的实行。

    对此,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辩称,小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责任应自己承担,高速公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已履行了必要的维护责任。小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长、老师的教导下,其年龄和智力足以辨认高速公路,也应当知道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小勇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并进入车道而发生事故,是其自身违法所致,与防护网的破损不存在因果关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说法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担责

    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在此类案件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不能认定为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错责任有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其一,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或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其二,侵害行为、损害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其三,法律对于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法律并未规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认定高速公路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缺乏法律根据。

    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疏于管理是有一定过错的——其未尽职责,疏于管理,没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由于防护网的破口而使小勇能进入高速公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一过错与小勇被撞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间接的因果关系,造成小勇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是疾驶的汽车。

    小勇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横穿高速公路,引起交通事故,自身也有过错。所以,本案应依据混合过错(即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换言之,即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相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则进行处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小勇的监护人共同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给小勇一定的经济赔偿。

   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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