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限不交房 退房赔钱

  发布时间:2013-11-05 09:42:01


    房款付了,过了交房期限,房子却未竣工,这可急坏了买房人陈某。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遭到拒绝后,陈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近日,西峡县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陈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退还陈某房款21万元,并支付违约给陈某造成的损失5.76万元。

    2011年西峡县某房产公司向社会广泛宣传西峡县城一在建商品房。看到宣传,陈某于2011年10月4日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21万元。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陈某使用。但交房期限届满后,房产公司却以房屋未竣工为由未能按期交房。在逾期两个月的情况下,陈某向房产公司递交退房申请,遭到拒绝。陈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房款21万元和其他赔偿损失。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陈某依约支付了房款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构成违约,陈某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赔偿损失。西峡县法院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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