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陈三车祸去世后,肇事方赔偿了各项赔偿金11.6万元,继母刘秀花却说养子陈东和陈三已解除收养关系,无权分得陈三的死亡赔偿金,陈东无奈之下将继母告上法庭。
家住西峡县西坪镇的陈东刚出生不久便被父母过继给了当时没有成家的三叔陈三收养,从此,他与养父陈三共同生活。陈东考上大学后,陈三经人介绍与刘秀花相识并结婚。2011年年初,陈三因车祸意外身亡,经西峡县交警队多次调解,肇事司机同意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6万元,但刘秀花与陈东两人就赔偿金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刘秀花称,当年陈三收养陈东时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2004年陈东又将自己的户籍转到其生父的家庭中,所以刘秀花认为陈东与陈三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因此无权要求分割赔偿金。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东与陈三长期以养子与养父关系共同生活,虽然没有办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但是因陈三与陈东发生的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户籍迁移并不能证明陈三和陈东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所以刘秀花的理由于法无据,被法院驳回。最终,法院判决陈东和刘秀花各得赔偿金一半。(以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