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峡县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即被告赔偿原告29070.9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上午,8岁儿童林某和其小姨到西峡县“天意利民”超市购物。调皮的林某趁小姨上楼购物之机一人到一楼电梯口处玩,此时,超市三位工人员拉着一辆载满啤酒的拉杆车从卖场到入口处,林某看到后急忙上前拉拉杆车。拉杆车到门口后,林某站在车右边,两位工作人员将车上的啤酒箱往店门外搬运。林某将拉杆车上的拉杆板下来,拉着拉杆车向门口右边斜坡通道方向移动,由于林某对载满货物的拉杆车不具有控制能力,在拉杆往下滑行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原告手部受伤。经鉴定,林某手部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今年8月20日,林某的监护人一纸诉状将西峡县“天意利民”超市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行为能力,身边应有监护人看管。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原告脱离监护人监管,并牵拉超市内装载有货物拉杆车发生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原告方自己应负主要责任,承担本案70%的责任。被告在原告拉被告商场运送货物工具玩耍且运行到具有危险性路段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损害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应承担本案3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