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被毁坏 施工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22 08:12:55


   10月9日,西峡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西峡县青林公司赔偿杜某8250元。

    2012年12月30日,西峡县桑坪镇村民杜某与柳沟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了该组坡地30亩,用于退耕还林。西峡县青林公司为建分厂,征用杜某承包的4亩多坡地,并于2012年5月开始建设,对征用的山坡进行了挖坡填沟,引起部分地块出现滑坡,造成与之相邻的杜某承包山坡被掩埋、损毁了部分树木及其他经济作物。经西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有37棵黑李树死亡,另有18棵黑李树受到一定影响。事情发生后,青林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今年4月10日,杜某一纸诉状将青林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杜某按合同约定,在所承包的山地上种植果树,被告青林公司在征用的山坡上进行挖坡填沟,平整土地时出现滑坡,造成原告杜某承包的山坡被掩埋,37棵黑李树死亡,18棵黑李树受到一定影响。原告依据西峡县产业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情况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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