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买车,约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垫付了所有赔偿款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称保单约定第一受益人是银行,车主没有资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车受到损害,自己垫付了赔偿款,却没资格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那么谁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车主还是银行?
案情:
李某2012年9月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半挂牵引车,并按银行要求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012年12月,李某驾驶该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支付车辆修理费等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单中明确约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拒绝向李某支付赔偿金。理赔遭拒,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87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该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应不予干涉。本案车辆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单中明确约定第一受益人是银行,银行也按约定发放了借款,因此银行才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李某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驳回李某的起诉。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该规定受益人的概念仅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而本案双方签订的是财产保险合同,故该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李某系车辆的所有人和被保险人,其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依法具有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另外保险赔偿金的功能是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修复或重置,本案中该车辆只是部分损失,并非全部损失,并不会损害银行的抵押权。如果将保险金给了第一受益人,则损害了李某的利益。因此,李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核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车辆损失为85000元,遂判处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85000元。
法官说法:
实践中,在按揭买车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要办理以银行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这是银行规避风险的一种行为。但是从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角度看,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自己所有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不是自己,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却未获得相应的权利,违背了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还款期限尚未届满,贷款银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取得保险金,实际上造成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事实,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当然在按揭买车的情况下,银行的权益并非得不到保障。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若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抵押财产毁损或灭失,因毁损或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这就意味着借款人取得的保险金仍要作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的抵押财产,银行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另外银行作为贷款人,其权利完全可通过金融借款法律关系赋予的债权请求权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而非直接越位请求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