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真实的小额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
4.因拖欠水、电、燃气等费用引起的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服务合同中单一金钱给付的纠纷。
二、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 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2.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者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
3.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
4.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5.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
6.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