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坡毁坏树木 施工单位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02 16:57:58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西峡县青林公司赔偿杜某8250元。

    2002年12月30日,西峡县桑坪镇村民杜某与柳沟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其承包该组位于柳岭波的坡地30亩,用于退耕还林。西峡县青林公司为建分厂,征用杜某承包的4亩多坡地,并于2012年5月开始建设,对征用的山坡进行了挖坡填沟,引起部分地块出现滑坡,造成与之相邻的杜某承包山坡被掩埋、损毁了部分树木及其他经济作物。经西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结论为:经调查及现场确认,认定有37棵黑李树死亡,另外,还有18棵黑李树也受到了一定影响。事情发生后,青林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今年4月10日,杜某一纸诉状将青林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杜某按合同约定,在所承包的山地上种植果树,被告青林公司在征用的山坡上进行挖坡填沟,平整土地时出现滑坡,造成原告杜某承包的山坡被掩埋、损毁了37棵黑李树死亡,另外还有18棵黑李树受到一定影响。原告依据西峡县产业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情况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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