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不当致人亡 个体诊所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02 16:56:45


    近日,西峡县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某一次性赔偿因李某死亡给原告金某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630元。

杜某系西峡县个体诊所的老板。2012年3月10日,金某年近90岁的母亲李某因呕吐、腹痛去杜某诊所诊治。杜某给病人李某病情检查后,为李某开输液处方三张为:胃复安针剂、5%苏打水、林格500cm、小诺霉素3万单位×6、头孢三嗪3支等药品。治疗过程中,第一、二瓶分别给患者李某输苏打水、林格,当第二瓶输完时患者讲肚子痛,未做处理。第三瓶输一半时,金某发现其母亲昏迷。杜某急忙给李某注射针剂后李某苏醒,便又挂瓶给李某继续输液。该瓶输完后,输有一半时,患者李某要解大便,金某准备抱起母亲李某时,李某昏迷,口、鼻出血。患者李某在转院途中心搏骤停,经西峡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赔偿协议,金某一纸诉状将杜某上法庭,要求杜某对母亲的死亡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母亲李某未做尸检而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被告杜某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高度的谨慎和关心,其未尽注意义务,使用对高龄患者禁用的药品,其对原告母亲李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原告母亲的年龄、身体状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应承担30%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本文开头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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