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成千上万的大学生们走出校门,房屋租赁市场是相当的火热。稳定、安宁的生活人人向往,不管到哪最重要的就是得先找到一间可以安顿的房子。然而,现实中磕磕碰碰在所难免。房屋租赁过程中,就时常发生纠纷。
案情:牛某大学毕业后准备在县城找个门面做生意,经过多方查看,终于相中了胡某正在出租的房子。于是2012年7月,牛某与胡某达成门面房转租协议,从胡某手中承租了一间门面房,转让费、房租带货共计6万元,其中房租1万元,货物2万元,转让费3万元。房租付至2012年12月底。牛某接手后不仅对门店进行了装修,支付了装修费13000元,并办理了个体户营业执照,准备大干一场,积累人生第一桶金。谁知,正当牛某信心百倍,积极经营生意时,意外发生了。11月的一天刘某来到店里称房屋是他的,胡某无权对外出租。几方协商不成,刘某便找人围堵了牛某的门店,并撬门换锁,致使牛某无法经营。牛某无奈,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转让费3万元,并赔偿装修的经济损失13000元。
评析说法:本案中,胡某与房东刘某签订的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如要转租需征得刘某书面同意,方可转租。未经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刘某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而胡某将房屋转租给牛某,并没有征得刘某的书面同意,其转租行为无效。牛某装修门面及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是为了租房经营。胡某在明知自己对房屋没有转租权的情况下转租房屋,且事后未协助牛某与房东刘某办理转租事宜,并最终导致牛某失去所租房屋,且造成经济损失,胡某对此存在过错。因此,牛某要求返还转租费3万元于法有据,要求赔偿装修费13000元,因牛某已经实际经营,酌定由胡某赔偿6000元。
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上,二手房东现象非常泛滥。经常发生前面二手房东租房,后面房东过来收房子,给租房者造成经济损失。提醒租房者,在签订租房合同时要核实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承租人需核对出租人的身份证、房产证。若该房屋是两人以上共有的,则需要经过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若是委托人来办理,则需核对产权人的委托书。如果和二手房东签合同,一定要核对他和房东签订的合同是否到期,并查明原房东是否同意二手房东将房屋转租出去。否则,转租协议无效。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