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拉时一方死亡另一方该负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3-08-01 10:26:38


    李老太来电:

    5月12日下午5时许,我从邻居处得知本村村民喻某的女儿当日摘了我家责任田的几朵菜花,便找到喻某及其妻子说理,并发生了争吵。后我将事情告诉了老伴杨某。次日早6时许,我老伴来到喻某家中评理,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我老伴抓住喻某的衣领不放,喻某推我老伴的胸部令其放手。此时,我老伴突然双眼紧闭,倒在地上,后被村民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我老伴因心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伴有陈旧性破裂,且无治疗史)破裂死亡,我老伴与他人推搡系导致心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发生的诱因。请问,喻某对我老伴的死亡应否负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喻某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喻某因被杨某抓住衣领而推杨某的胸部,只为挣脱杨某的揪扯,并没有损害杨某身体健康的故意,更没有剥夺其生命的故意。

    从本案事实上看,杨某的心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伴有陈旧性破裂,是体内隐性疾病,且无治疗史,因此旁

    人是无法得知和预见的。事实上,喻某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挣脱杨某的揪扯而推其胸部,他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杨某的死亡,因此,杨某的死亡是由于喻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喻某与杨某推拉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杨某死亡的结果,而是杨某心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突然破裂而死亡的诱因。由此可见,杨某死亡的结果与喻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所以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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