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柴老板与西峡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石料买卖关系。2012年,该公司向柴老板赊购了10万元的石子,并出具了欠条和还款计划,该公司监事王某还在欠条和还款计划上以经办人的身份签了字。但是,后来该公司并未如约还款,于是柴老板将该公司和其监事王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与柴老板之间存在业务关系的是贸易公司,向他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的也是贸易公司,王某虽然在欠条和还款计划上签了字,但其是以经办人的身份出现的,属代表该公司出面办理手续的职务行为。因此,付款责任应由公司承担,王某不承担责任。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遂判决贸易公司向柴老板支付货款10万元,同时驳回了柴老板要求王某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