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公路被撞伤 引发事故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3-05-28 17:20:17


    骑电动车横穿公路却不留心来往车辆,致使自己被电动车撞成重伤,要求他人赔偿,结果被法院判决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2012年10月5日夜,杨某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峡县北环路时,与由南向北横穿公路的江某相撞,两人同时受伤住院,江某受伤较重。经鉴定:江某颅脑损伤构成轻微伤一级,共住院28天,花去医疗费等共2万余元。杨某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等共4千多元。该事故经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今年3月10日,江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江某在夜间行车横穿公路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注意来往车辆,也未下车推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某虽骑车靠右行驶,但也未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告双方的赔偿责任比例应以8:2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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