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撞伤人 该由谁埋单

  发布时间:2013-07-24 17:04:26


    工程车辆工地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出了事故谁来埋单?1月28日,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工程车辆交通事故案件,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西峡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黎玉彬损失12万元;车主赔偿7592.56元。

    柴建敏系西峡县城人,有一辆吊车。2012年8月25日,柴建敏的司机张雨驾驶吊车将正在施工架上施工的黎玉彬碰落,造成黎玉彬摔地受伤。黎玉彬受伤后,在豫西协和医院住院治疗55天,支出医疗费用70950.38元。经鉴定,黎玉彬腰椎第三椎体骨折遗留腰部活动明显受限属八级残,右下肢损伤致右踝功能障碍属十级残。事故发生后,黎玉彬找到吊车车主柴建敏要求赔偿。双方为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为此,去年11月20日,黎玉彬一纸诉状将柴建敏、某保险公司西峡营销服务部推上被告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柴建敏的雇工在工作过程中致原告受伤,被告柴建敏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另外,机动车通行时发生事故,通常系指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中发生的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事故外,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工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此该类车辆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因此,本案中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事故应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该案事故原因系被保险车辆操作员操作不当所致,属于被保险人责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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