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获取高额利息难实现

  发布时间:2013-06-24 16:42:30


    甲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状况不错。乙公司经营不善,便向甲公司要求借款50万元,并许以高额利息。因企业间借贷行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要求,甲乙便签订了《项目合作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合作经营,乙公司负责项目经营,甲公司出资50万元作为合作资本。无论项目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便按约定支付了投资款,后又收到2笔利润款共4万元。正当甲公司以收到高额利润洋洋自得时,乙公司经营的项目又陷入危机,甲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便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投资款50万元及利润10万元。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甲公司既不参加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项目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润。据此,该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双方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甲公司已取得的利润4万元应予以收缴。

说法:名为联营实为企业间借贷的合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借贷目的的合同,应当依法确认为企业之间的无效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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