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行窃 家政公司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3-07-24 16:26:44


    2012年3月10日,梁芳从一家家政服务公司雇用了一位名叫王秀英的保姆。仅过了一个月,王秀英便盗窃梁芳3万元现金和价值1万余元的贵重物品,而后下落不明。由于王秀英在家政服务公司登记的身份、地址均为虚假信息,公安机关一直侦查未果。

    梁芳要求家政服务公司赔偿,却被该公司断然拒绝。无奈,梁芳将家政服务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家政服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 析

   法院认为,一方面,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家政服务合同签订后,公司即有义务向梁芳提供其家政服务员的真实信息,也有义务对其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而王秀英在公司登记的信息全部虚假,表明公司根本就未尽到审查责任,正是由于家政公司的失职行为,造成梁芳财产损失,家政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家政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王秀英在执行公司派遣工作中行窃,而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对于自己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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