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达协议 一方反悔无道理

  发布时间:2013-07-24 16:14:58


    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已达成协议,女方自愿放弃一切陪嫁物品。之后,女方反悔。近日,西峡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10日,家住西峡县桑坪镇的村民李某经媒人介绍与邻村的杜某相识,第二年秋,俩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花去杜某5万多元。然而,好景不长,李某与杜某感情出现裂痕,最终解除婚约。经双方多次协商,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李某与杜某再无任何瓜葛,杜某不得向李某索要结婚所花费用,李某不得向杜某索要一切陪嫁……。”二人均在协议上签名,并捺了指印。事后,李某反悔,认为是杜某的过错导致二人解除婚约的,要求杜某返还其陪嫁物品。2012年12月10日,李某将杜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不愿意在一起生活下去,双方对礼金及嫁妆达成了协议,原告亦认可并在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以达成协议时自己有病为由,认为不是真实意思,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嫁妆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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