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与挂车相撞造成损失保险公司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24 16:01:55


    牵引车和挂车都有各自的行驶证,也各自投了保险。可当牵引车与挂车相撞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不认账了,认为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免赔范围。但这一说法,却没被法院采用。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6900元。

    李某所有半挂车的牵引车与挂车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2012年12月22日,该车在行驶途中,驾驶员为了避免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刹车制动。但由于路面结冰,车辆在道路上打滑,导致该车的牵引车与挂车相互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验后,认为此次事故应当适用第三者责任险,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第五条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李某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16900元。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原、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半挂车的主车与挂车虽然通常是连接在一起使用,但它们各自独立存在,各有各的车辆号牌,且投保时也是作为独立的保险标的分别进行投保,存在着不同的保险利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保险合同客体,因此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两辆不同的机动车。从《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碰撞”的释义来看,“外界物体”是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而言的。保险公司将主车与挂车分开出具保单,那么针对被保险主车,挂车为其外界物体;针对被保险挂车,则主车是其外界物体。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主、挂车互撞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将互撞损失排除在保险赔偿之外,则会出现保险人只享受保险合同权利而无须履行义务的保险责任真空局面。这既有违投保人参与投保的初衷,又有悖于责任保险制度最大诚信原则,严重背离了保险合同双务有偿的法律特质。因此,主、挂车相互碰撞应当归属于车辆损失险中的碰撞情形,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对互撞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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