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原本计划与万某合伙贩树挣钱养家,没想到在伐木过程中万某意外身亡,万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范某赔偿万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4675.7元。
2012年7月,范某与万某约定两人结成合伙关系,合伙买树、放树、卖树,利益均分。7月27日,万某与范某父子一起到米坪镇河西村村民王某家买树、放树。价格谈妥后,三人即开始放树,放树前三人未进行明确分工,范某父子二人在树下,万某在树上,并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在砍树过程中,万某从树上坠地身亡。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与范某系合伙关系,约定盈亏各半分担,因此范某应对合伙事务中出现的风险事项承担各半的责任,万某家属要求被告范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同时,因伐木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行为人在从事该活动时,主观上就应充分认识到该行为的危险性,从而在客观行为上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谨慎从事。本次事故中,万某在树上高空作业不慎从树上坠地身亡,系因自身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所致,对此死亡后果,万某自身应承担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责任,应自负40%的责任,范某承担60%的责任。据此,西峡法院判决范某赔偿万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6467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