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遭遇违约 法院依法判决助维权

  发布时间:2013-07-24 15:57:13


    钢铁公司与炭素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钢铁公司付了货款,但炭素公司迟迟不予发货。任钢铁公司万般催促,仍是不理不睬。无奈之下铁钢公司便一纸诉状将炭素公司告到法院,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炭素公司返还钢铁公司货款31200元,并支付违约金6240元。

2012年1月10日,原告钢铁公司与被告炭素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款到发货,由被告送货到原告指定地点,2012年2月1日前交货完毕。如果被告迟延5日以上时间交货,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若因被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2012年1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支付被告货款31200元,但被告一直未交货。4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解除合同,被告收函后也未作回复。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交货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交货超过5天,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就已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被告除了返还原告已付货款31200元以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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