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分配生纠纷 法院妥善处理得化解

  发布时间:2013-07-24 15:47:59


    刚某因病在治疗过程中口服药物后不幸死亡,诊所共计给予18万元经济赔偿。没想到她的家人就死亡赔偿金分配引发纠纷,还闹上了法院。2013年3月18日,经河南省西峡县双龙法庭办案人员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纠纷终于得以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2012年11月25日刚某因病到诊所治疗,28日口服药物死亡。后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刚某的丈夫庞某与诊所达成协议,诊所一次性支付庞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收到赔偿款后,刚某家属就刚某死亡赔偿金分配达成协议,约定刚某父母分得3万元,女儿(已成年)分得2万元,剩余13万元由刚某丈夫庞某自由支配。上述款项待刚某安葬后庞某即给予刚某父母及女儿。谁知庞某于安葬当天下午对赔偿款分配的事只字不提就离家出走,之后打电话要么关机,要么无人接听。刚某的父母和女儿失去亲人本就万分悲痛,被告庞某的行为更是加剧了这种悲痛。一怒之下,三原告将庞某诉至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双龙法庭在受理该案后,意识到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案件必须尽快得到处理。但又不知庞某将赔偿款放在何处,无法采取保全措施,不能简单一判了之。办案人员一方面做三原告及其亲属的工作,疏导其情绪,稳定思想,避免他们采取极端措施。另一方面采取多种途径与被告庞某取得联系,抓住双方之间亲情关系纽带,对庞某讲解私自占用赔偿款对家庭造成的各种影响。并详细向庞某分析法理,告知刚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私自占用赔偿款的法律后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使庞某醒悟,与三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通过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到三原告账户。至此一起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经双龙法庭耐心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说法: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且一般是倾向于一种财产权益。而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其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权的赔偿,本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一种补偿,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在事故发生后,家属因为死亡赔偿金分配而造成的矛盾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缺乏法制意识,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三点:一是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去继承。二是要弄清赔偿金包括哪些赔偿项目,三是被扶养人应得到扶养费。

建议:

当事故发生后,作为赔偿方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支付,对死者的家属在协商时最好能在协议书上就每人应得到的数额进行分配,避免以后因此而发生纠纷。在赔偿金没有分配到个人手中时,作为亲属应该详细了解它的去向,避免在纠纷发生后不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对涉案的赔偿金进行冻结,使得案件在审理结束后,当事人的权利能得到有效保护。另外该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且各方当事人关系亲密,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这类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要平衡经济因素更要考虑到亲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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